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党政领导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2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改进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实现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学院内部各级党政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努力建成高等医学职业技能人才的摇篮、职业能力培养的平台,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的组成是: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党委的职责主要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和教职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讨论决定学院发展、改革、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院长的职责主要是:(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施行;(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讨论决定。属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院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党委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力戒包揽具体行政事务,要尊重与支持院长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行政工作的指挥。院长要尊重党委对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
    第九条 党委实行委员会制,即集体负责制。党委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条 行政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与院长都是学院主要负责人,对学院改革、发展及稳定共同负有重要责任。党委书记与院长要尊重和支持对方按规定行使职权,善于在不同的问题上当“主角”或“配角”,讲党性,顾大局,成为凝聚整个领导班子的核心。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听取副职领导的意见,尊重与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副职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要勇于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副职领导要积极支持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自觉接受他们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职领导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代表学院接受各种捐赠。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工作的会议分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
    第十五条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与院长轮流召集主持。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研究确定。党办、院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二)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处理党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领导成员个人决定的问题;(四)听取有关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五)决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等组织和实施。党政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数量、提高质量、及时准确、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九条 凡是上级组织发来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公文要求和党政领导的分工及时送阅。传阅件应按党政领导排序由前向后递送。
    第二十条 中层单位报送党委或行政的公文,一律送党办、院办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送党政领导审批。党政负责同志一般不受理未经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党办、院办负责把好党委和行政文件质量关。凡需送党政领导签发的文件,办公室应按文书处理的分工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文种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以及签发后的印刷校核工作。已经有关领导审批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请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审批签发文件的权限:党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由书记或院长签发,党政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党政领导签发。会签件应按党政领导排序由后向前递送。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对送呈批办的公文,应按照要求时限处理完毕。党办、院办负责及时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限时办复;一般公文五天催办一次,十五日内办结或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必须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五章 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分管的工作,有关同志要主动通气,协商办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职领导要主动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对于关系学院全局的问题以及涉及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副职领导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与院长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时,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主持学院工作。副职领导外出时,应将往返时间、地点以及主要任务向党委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报告。党政领导成员外出活动的安排、联系方式和在外地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党办、院办。
    第二十七条 中层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如确需邀请学院党政领导出席、讲话,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经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有关党政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党政领导同志要尽量减少参加迎来送往、宴请陪餐等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确需参加时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讲真话,办实事,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要坚决维护领导班子团结,要把能否搞好团结,作为衡量和检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服从大局,敢于承担责任,反对分散主义、小集团主义和宗派活动。要谦虚谨慎,虚怀若谷,戒骄戒躁,不争功,不诿过,光明磊落,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必须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善于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一道奋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保证把主要精力用在分管工作上。坚持原则,多谋善断,真抓实干,任劳任怨,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要求和意见。要与群众同甘共苦,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用实际行动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对应该保密的重要工作、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犯者按照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会议保密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执行本规章的情况,应该接受检查监督。党委、行政应将检查执行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中,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党政领导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还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