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澳门新葡新京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2135

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学院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及上级有关规定在学院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院的实际问题,使得党委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增强领导工作的科学性和原则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党委会需对提交的议题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在重大问题上产生意见分歧,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党委做出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别同志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党章规定向上级党委反映,但行动上必须认真执行。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学院重大问题的决议,须经党委会充分酝酿协调,集体研究决定。如有特殊原因,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经主持党委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推诿,敢于负责,创造性地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中要团结协作,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互相配合。

(五)坚持务实高效。少开会,开短会。会前要充分准备,会中讨论要集中。既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又要注意议事效率,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

(六)坚持院务公开。对干部选拔、增加工资、财务收支、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要提高决策透明度。

二、议事内容

(一)传达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定学院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与稳定,以及纪检、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离退休干部和学生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批各级党总支、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审批师生教职员工预备党员及转正。定期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党总支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研究决定院级先进和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个人。

(五)审定学院总体改革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产业等方面改革的基本方案、实施办法、重要事项。研究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学院发展目标、规划,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形式、规模、层次,联合合作或委托办学等重大问题。

(七)审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人员调入,师资培养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原则及有关重要问题、中级职称以上与科级以上人员的调出,学院预决算方案、基建计划、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问题;部门岗位职责划分、工资改革及创收分配方案、住房购买与分配方案、医疗改革方案等。

(八)听取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通报,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研究审定的相关事项。

(九)研究处理学院重大突发事件。

(十)研究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规定

(一)党委会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 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若涉及党委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子女、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中共党员的院行政领导列席会议,党办主任列席会议。讨论专题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议题可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无表决权。该议题研究结束后,有关列席人员即可退席。需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党委研究决定。会议召开时,事先由党办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三)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要通过充分酝酿、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事先进行协商,提出可供决策的建议,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澳门新葡新京党委会议题登记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党办 。分管领导会前对议题应有意向性意见。党办对提交议题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请主持会议的领导审批后,列入党委会议程。一般情况下,党办负责将党委会议题以书面形式于会前一日内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口头通知。对于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施方案、重要文件,及涉及内容较复杂需作文字说明的议题,由党办将有关文字材料于会前印发与会人员。

(四)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不得汇报议题以外的事项。院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的通报,由院办主任负责;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党办、院办主任汇报。部门提交的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汇报。对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要紧扣主题,须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或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全体委员需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要请假,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办主任(干部问题由人事处长)负责向其通报。

(五)为保证党委会质量,对需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问题,可先在书记办公会上提出讨论。书记办公会主要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书记办公会不能代替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六)党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会议决议采取由会议主持人归纳结论或与会党委成员进行表决两种形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如果原拟干部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在后续党委会上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决定其他人选。

(七)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需记录备案。会议记录要应如实反映会议过程、正确记载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每位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作详细的记载。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决议时,要语速适中,表述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需向有关部门传达的由党委会指定分管领导或由办公室负责传达。涉及全院的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党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党委会结束后,会议记录应按机要档案管理归档,不得随意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时,须报请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查阅。

(八)在党委会决议实施过程中,由党办负责对党委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汇报决议的落实情况。党委成员按分工认真抓落实。

(九)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决定的问题,凡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与会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传播。会议记录涉密材料要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如发生泄密情况,要按照学院保密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