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2031

为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决策及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运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并解决学院的实际问题。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得到贯彻实施。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认真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正确的集中,讲大局、讲团结,保证院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学院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既符合学院实情,又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意见。

(五)务实高效。少开会、开短会,求真务实,议而有决,决而有行,努力提高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

(六)坚持院务公开。对增加工资、财务收支、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要提高决策透明度。

二、会议的召开

(一)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由院行政领导提出召开院长办公会的建议,经院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主持。副院长出席会议,院长助理、院办主任列席会议。讨论专题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该议题研究结束后,有关列席人员应离开会场。

(三)院长办公会召开时,由院办负责事先通知院行政领导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根据院党委对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指导性意见,研究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三)拟订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层次、联合合作培养或委托办学等重大问题的具体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各级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拟订学院行政基本管理制度,审定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确定年度行政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六)拟订学院总体改革和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产业等方面改革的基本方案和实施办法,研究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和解决办法。

(七)研究教学、科研、人事、后勤、财务审计、监察、外事、学生管理和德育、治安保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拟订专业设置或调整、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实验室建设、图书馆建设等实施方案。

(九)拟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的计划。审定一般工作人员(不含科级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调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行政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拟订学院对教职工颁发荣誉称号及奖励、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十)拟订年度招生计划,研究讨论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和调整方案、院办产业发展规划和上交学院利润目标、创收分配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审定预算在1—10万元以内的支出,包括借、贷、融、签约等。

(十二)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基建计划、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建选址、建设经费等。

(十三)拟订学院外事工作规划、招收留学生计划、公派出国(境)访问考察等。

(十四)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听取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除需要提交院党委审定的议题外,研究确定院行政部门提交的其他议题,审批其重要请示和报告。

四、议题确定程序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要通过充分酝酿、调查、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事先进行协商,提出可供决策的建议,向分管院长汇报,并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登记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办公室。分管院长会前对议题应有意向性意见。办公室对提交议题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请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后,列入院长办公会议程。一般情况下,院办负责将办公会议题以书面形式于会前一日内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口头通知。对于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施方案、重要文件,以及涉及内容较复杂需作文字说明的议题,由院办将有关文字材料于会前印发与会人员。

五、讨论与表决

(一)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内容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实事求是,不得汇报议题以外事项。          

(二)在院长办公会上,院行政领导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对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或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如有特殊原因,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经主持行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事后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研究。如特殊情况会前来不及列为正式议题的事项,经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提出讨论。

(四)院长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会议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确定。对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院党委会通报。

(五)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六)对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院长办公会要提出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六、决议执行与监督

(一)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需记录备案。会议记录要坚持如实反映会议过程、正确记载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每位院行政领导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作尽量详细的记录。为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性,会议主持人在做出会议决议时,要表述明确,语速适中。会议结束后,应按时将会议记录按机要档案管理归档,不得随意查阅。

(二)为加强党政沟通、协调工作、院长办公会结束后,由院办主任负责及时将院长办公会有关情况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对议定事项或需有关部门办理的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涉及全院的重要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澳门新葡新京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分管的行政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必要时,由院办或主办部门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三)对缺席的院行政领导,由院办负责转达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和有关情况。

(四)院长办公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的意见,决议通过后,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五)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涉密问题和会议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传播。会议记录及涉密材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如发生泄密情况,要按照学院保密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