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 会议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2624

一、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实施集体领导、形成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研究、决策全院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加强和完善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保密制度,不仅关系到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大局的稳定,更直接影响着学院党政领导一班人的形象,影响着学院党政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引起与会全体成员的足够重视。

    二、为了确实做好党委会议的保密工作,必须重申以下六条保密纪律:

1.不在无关人员,包含自己的父母、爱人、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面前谈论会议研究的保密事项。

2.不在私人通信、电话及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会议研究的保密事项。

3.凡涉及人事调配、干部提拔、工资调整、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在会前酝酿、讨论或交换意见期间以及正式文件印发之前,严禁向任何人透露。

4.凡会议涉及人民来信、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决定等情况,在没有公开之前严禁向任何人传播、扩散。

5.需保密的人员编制、财务开支、审计统计等资料和情况,严禁向任何人透露。

6.严禁对外传播与会人员的发言或评论。在按组织安排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传达部署会议精神时,只能谈集体形成的正式决议,不准谈及或暗示个人意见,与会成员在会后除按组织原则向上级反映意见外,不得发表与会议决议相违背的任何言论。

三、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因此,以上六条纪律,全体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委成员如有违犯,经查证属实者,第一次在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第二次向上级领导机关建议,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如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如有违纪,经查证属实者,第一次在中层以上干部会上做出深刻检查,第二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予以撤消党政职务。

四、为更好地检查党委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的保密情况,在党委会议内容未公开前,因泄露引起单位或个人(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找党委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提出要求或质询的(需征求意见时发表看法的除外),须提供消息的来源或提供人,否则,第一次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