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2465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聘用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考核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工作评价体系,发挥考核在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客观、科学、公正、公平正确评价全体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并为其晋升、聘任、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人事、党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检查学院各考核小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核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

(四)审核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成立若干个考核小组。考核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和考核小组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承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是指导、检查、考核结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考核小组及优秀等次指标划分另定。

为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建立考核工作监督办公室(学院纪委):其职责是:接受教职工对考核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负责监督检查及复议调查工作。

 

二、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近一年内我院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及服务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和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及等次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所承担教学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教学人员考核以量化考核为主,其它人员即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考核以测评和量化相结合(量化材料,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二)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考核优秀的必备条件

为确保考核优秀人员的质量,各类人员首先应具备考核优秀的必备条件。

(一)教学人员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院教学工作上,积极承担教学和临时性工作,遵纪守法,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2.全年课时量在专职教师平均学时以上;

3.教学质量综合考评优秀;

4.全年无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10天;

5.在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6.无违法、违纪、违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为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二)其他人员

1.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分管的工作和学院下达的责任目标或本职岗位工作;

2.全年无旷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和其它违纪现象;升旗无无故缺勤;

3.全年无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一周;

4.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5.无违法违纪、无违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为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平时考核:采取“月小结、季考评”的方式进行。即各类人员每月底对自己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各处室系负责人在本处室系人员小结的基础上,每季度对所属人员评鉴一次。中层干部由主管院领导评鉴。

(二)年度考核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按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写出个人总结填写在《平时考核评鉴手册》上,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并交本考核小组组长。

2.量化各考核小组首先对考核人员进行量化。量化标准另定。

3.测评各考核小组在量化结果公布无疑的基础上,组织测评,具体安排与学院考核办协商进行。

4.综合评价,确定等次

(1)教学人员

优秀:各考核组依据量化、测评结果,由高到低按指标数确定,但必须符合优秀条件,达不到标准的空缺。

合格: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积极,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考评良好。

基本合格:遵纪守法,但团结同志,集体观念差,经常需要他人帮助指导进行教学工作,工作不积极主动,有旷工现象,教学效果一般,教学质量考评一般。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影响学院声誉,教学效果及教学质量考评差;

2)本年度凡受到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

3)根据郑纪(2000)27号文,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

4)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2)其他人员

优秀:各考核组依据测评结果,由高到低按指标数确定,但必须符合优秀条件。

合格: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积极,成绩效果好。

基本合格: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但集体观念差,经常需要他人帮助指导进行工作,工作不积极主动,有旷工现象。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影响学院声誉。

2)凡受到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

3)根据郑纪(2000)27号,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

4)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各考核小组在本人述职(总结)和民主测评、量化、评议的基础上,对所属被考核人员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填写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与《平时考核手册》一并上交考核办公室,院考核办提交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5. 公示反馈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公示,并将结果反馈通知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当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复核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6. 总结上报

年度考核结束后,学院考核办公室将考核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对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处理意见及暂缓确定等次、未定等次、未参加考核人员的情况说明,与微机汇总后的考核结果数据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优秀等次人员的《平时考核手册》、《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并上报考核机关审核。

 

六、时间安排

年度考核时间每年按照郑州市人社局统一部署进行。年度考核量化时间计算,是从该年度的1月1日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

 

七、各等次人员考核结果后的使用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推行聘用制的用人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奖惩的依据。

(一)考核优秀、合格人员的使用

全院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职、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奖金。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3.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二)考核基本合格人员的处理办法:

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党组织或主管领导应对其进行谈话诫勉,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也可调整其职务或岗位。对因文化、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学院组织培训,帮助其尽快提高,仍达不到要求的,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三)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办法:

在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管理人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工作。

3.降职、低聘、降级决定由批准机关(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低聘、降职后,其职务(等级)工资就近低套入新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4.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工作人员(主要指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工),给与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次)工资档次亦为最低的,则不再降低,但需给予严肃的批评。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八、要求及说明

(一)年度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严,时间紧,各考核组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考核过程中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防止走过场。

(三)民主评议、测评应本着对同志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公道正派,不允许以不正常的手段和做法影响考核工作,严禁拉票现象发生,违者一旦发现经学院纪委或监察办查证落实后,其考核等次均降低一个等次。组织者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

(四)各类人员的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考核组人数的10%,不得互相挤占,不搞四舍五入。各考核小组要严格按照分配的优秀指标评选,严禁突破。

(五)担任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行政职务为主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六)考核结果公示,要求公布主管部门和本地考核办法监督举报电话。针对职工举报考核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予以更正,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对下列人员不同情况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单位可根据其表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新录用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转正、定级的依据。

3.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不满半年者,不进行考核。转正、调任人员,按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4.学院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学院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有所在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5.因病(因公负伤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6.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参加考核。

7.落聘或解聘期限超过6个月未被重新聘任者不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