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1888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保证学校教学等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预、决算,按上级要求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所有收支项目都必须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开支;急需进行的项目开支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并经财务科上报市财政调整计划后再安排进行。

第四条  物品或服务采购款项的支付按照市财政的规定执行。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已经界定应该办理财政集中支付的公务支出,仍实行转账结算;原使用现金结算且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不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金额和物品数量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超过五万元的开支需经过校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超过二十万的开支需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科室用款必须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用款要于头一年底上报预算并经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预算年度用款时先提出申请,写用款报告,并经科室领导、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同意,没有经过审批的用款报告,财务科不予安排付款。

第九条  坚持增收节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资金使用应突出重点,合理开支,各级审批和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堵塞漏洞,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财政“五单一网”的要求由财务科收取,其他各科室或个人不得乱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费,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种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出纳职权明确,各负其责。支票由出纳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长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入账,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严格报销审批手续,各项经济活动从发生到报销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报销时原始凭证上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再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科办理结帐手续。

第十四条  出差或外出开会均应先填写《郑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者须同时持会议通知经领导审批,将审批手续交财务科后出行;如果报销资料费者,必须携带资料到图书馆入库,否则不予报销。出差及开会期间的住宿及乘车(船)等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报销时应先由财务科审核其费用是否超标并签署意见,然后再由主管的各级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各科室每月的电话费实行定额报销,超支自负,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学校职工的红白喜事慰问及生病住院人员慰问由工会负责牵头,慰问费用按学校规定标准,不得重复报销,否则视为个人行为,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物品及服务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守《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种物品的采购必须在学校购物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购买政府采购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须先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然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规定了定点供货或协议供货单位的要选择规定的单位采购,且要进行内部询价。如购置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需先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然后再到财务科报销。办公用品购置由总务科统一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由信息中心统一负责,购买物品必须索要合法的正式发票,发票上的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和大型维修项目应按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实行定点采购或公开招标制度(具体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办理各种手续。工程开工后,严格遵照合同,按进度拨款,工程结束时及时办理决算移交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不定期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二十二条  附则:差旅费开支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机票、网购火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会务费、培训费可预先汇款(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支付。

(2)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市财政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使用。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根据会议或培训安排按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再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郑州地区所属(市)县参加会议的,不给予路途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5)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准乘坐出租小汽车。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由校领导审批同意。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首先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宾馆。

(6)工作人员出差或开会不得绕道或超出规定时间,否则只报销来往目的地之间的直线旅费,期间以及其他非工作原因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其他开支事项按市财政《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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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