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19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信息化建设(简称:校园网,下同)的统一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充分使用网络资源,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提高校园网的运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定和Internet、中国教育处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校园网的直接管理者,接受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根据学院的网络发展规划,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负责校园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安全管理、用户管理、技术咨询与培训、系统的维护和开发。

第三条 各处室系设1-2名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网络的使用,提供准确信息,保障部门内部的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行,协助网络信息中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尽力为用户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学院校园网上主页及管理系统的各类数据库,由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建设,校园网上的主页更新、新闻发布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各个系的制作的主页必须由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能上传。对各部门的软硬件资源,应在学院办公室和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安排上网,使学院内资源共享。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Internet、CERNET、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化建设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院网络信息中心依法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九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四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院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倍收取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费用:

1.制作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破坏、盗用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信息化建设安全的活动:

1)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3)通过校园网向与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其他用户提供上网帐号的;

4)冒用他人和网络信息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3.盗用校园网络资源及他人帐号或地址的,须交纳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的三倍。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而继续散发的。

5.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以上不能涵盖的所有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停止使用校园网后,重新入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主动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可以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