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点击次数:3977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新生资格复查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根据要求,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措施

学院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由校领导、各系部、相关处室和新生辅导员共同参与,层层抓落实,确保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任务顺利完成。

复查工作具体内容按照我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执行。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后,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或因病不能正常报到的新生,可持相关材料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最多可以保留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当在开课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院系统一到学院学籍办公室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两个月。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在籍年限

 

第六条  基本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需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及缴费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确认、系部审核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应根据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具体学分计算按照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升级、留级、降级等相关规定,按下列条件执行:

(一)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一学年考试成绩有四科(含四科)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

(三)一学年考试成绩有三科(含三科)以下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两科(含两科)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补考后仍有一科不及格者,跟班试读。

(四)毕业班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五)留、降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留、降级学生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可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学期内未注册者,取消其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允许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在与我校有协议的高校内选读相关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记录到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学院不给予正常补考,学院仅在其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学期结束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后、参军退役后复学,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在申请转专业前,已有确定学术成果或者奖项可证明其在该专业有专长;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科门类的;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予以退学的;

(五)教学计划与安排不能相互衔接的;

(六)正在休学的;

(七)毕业年级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转专业基本形式:

我校学生转专业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

(一)优秀学生转专业  优秀学生是指具备转专业基本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在专业接受许可条件下可申请转专业。

(二)特长生转专业  特长生是指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科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

1.获得科技成果者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

2.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特长生在特长专业可优先转专业,在其它专业按普通生对待。

(三)普通学生考试转专业,考试科目和要求由学院根据专业要求确定。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有关程序: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即第一学期末,向系部提交转专业申请(每生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二)澳门新葡新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各个专业的招生计划、实际报到人数和实际办学条件,确定各个专业可以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

(三)学籍办公室对照转专业的条件,以学生转专业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澳门新葡新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由学籍办公室通知学生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填写《澳门新葡新京转专业审批表》。各系应在学生办理完手续后一周内把原件交于学籍办备案,其他部门登记留存复印件。

(五)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档次,转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六)学院对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若无异议,公示期过后实施。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入学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

(四)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七)未足额缴纳学费的;

(八)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九)已办理过转学的;

(十)其他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不能转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拟转学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若无异议,公示期过后实施。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基本学制延长二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1学年。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包括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的;

(三)根据国家规定,参加自主创业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创业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生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持复学申请(复学材料)向所在系和学院学籍办公室申请复学;

(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校医室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同意,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开除学籍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冒名顶替、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拟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籍部门复审,并报主管校领导签字,作退学处理。由学院做出退学处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接到学院的退学通知后,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无法在校继续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籍管理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申诉,视为放弃。。学生对复查决定依然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资格审核内容

澳门新葡新京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学工部 招生处、学籍办公室、各系部、各辅导员等组成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在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毕业资格审核分为学籍审核、德育审核和成绩审核三个部分:

1.学籍审核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学籍管理办公室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将毕业当年在籍学生名单发放到各系部,由系部组织辅导员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和毕业照片进行人像比对逐一进行毕业生学籍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审慎做出本班学生学籍结论报告。

2.德育审核

由系部、辅导员和学工部负责德育审核,根据学生的各种表现做出结论。

凡在校期间受处分的学生均需接受该项审核。如已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撤消处分的学生,该项审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成绩审核

系部负责按照教务系统提供的成绩进行初审比对,教务处复审,最终确定成绩审核结果。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的成绩合格者资格审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核准予毕业者,上报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办理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应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因成绩不合格而作结业处理者,离学后两年内允许返校补考,全部课程合格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经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核准予毕业者,换发毕业证书。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者,不再换发。

第三十八条  因毕业前受纪律处分而作结业处理者,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核准予毕业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的制发和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意义重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颁发给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自2018级(2021届)起,学院学籍办公室负责设计、制发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学籍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籍管理办公室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创业、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均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所在系辅导员初审、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学籍办公室等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研究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修订


  澳门新葡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