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2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推进高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依据《河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1、公共必修课:同一层次相同科类各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语文等,此类课程所有学分为各专业学生必修。

2、专业必修课:专业培养目标必修的专业课程,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此类课程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生必修。

3、专业选修课:为了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同一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限定选修的专业课程和相关课程,此类课程学生根据专业方向必须选修一组,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4、公共选修课:学生根据个人工作需要以及兴趣爱好等选修的课程,包括文化、艺术、跨专业等,此类课程可以自由选修,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  学  分

第三条  学分是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单位,符合因材施教、学生为本的原则,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16学时或者18学时折合1学分。

2、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以周为单位计算学分,每周折合1学分;公共体育课每周上课2学时,一学期折合1学分;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每周折合1学分。 

3、各类学制的学生应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澳门新葡新京三年制高职必须修满140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类型。具体形式由各系确定,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可采用闭卷、开卷、考察、实际操作、上机考试、大作业、调研(查)报告等形式,。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无论考核形式,课程总成绩达到60分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课程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五章  教学组织

第七条  选课要求

1、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修读的本专业年级的课程,在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选课。

2、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2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标准班级人数的60%,该选修课停开。选修该课的同学,在教务处的安排下须重新选修其他课程。

第八条  选课程序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的情况,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等信息,供学生选课。学生要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选课手续,在学校指定的系统上进行网上选课,然后以系为单位汇总上交教务处。不参加选修课考核,不能得该课程学分。不办理选课手续,可自主听课,但不得学分。

第九条  重修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给予学分,不及格者则需进行重修。一门课程最多允许重修两次。

2、违犯考场纪律,所涉及的课程原则上不能重修;若该生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该课程重修,教务处视具体情况定夺。

3、无故缺考者只能申请该课程重修。

4、缓考者随正常补考进行,成绩按实际计入;若不及格,则该课程须申请重修。

5、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取得某课程学分的,可申请该课程重修。

6、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7、重修程序:课程重修须由个人填写《重修申请表》,并经辅导员、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所重修的课程原则上随该课程所在年级考试。

第十条  免修、免考

1、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可持有效证明(省级及以上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水平考试或专业技能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免考。经系领导签字后交由教务处审批,其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获得学分并记入学业成绩表。

2、对有些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提出免修申请,经考核合格(成绩80分以上),该课程可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

3、办理课程免修手续,要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要在该课程结束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逾期均不予办理。若仍随原班级参加该课程考试,以成绩高的分值计入学业成绩表。

4、“两课”、体育课、含有实验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原则上不得免修。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免修的,按学院《澳门新葡新京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5、每位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累计不得超过3门。

 

第六章  转专业、转年级

第十一条 转专业

学生转换专业,原专业所取得的公共必修课学分在所转入专业仍然有效。原专业相应时段缺少转入专业的其他课程的学分,学生必须补修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转年级

1、学生因基础较差,无法跟上同年级的正常课程进度,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学生转年级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3、学生在一学年内学习课程所得学分少于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60%,经学院研究决定,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含当学年课程重修的学分)。

4、若学生不按规定转入下一级学习,则按退学处理。

5、学生转年级时若无相同专业,则由学院指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分认可事宜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