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加强各类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192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培训规范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培训主要指连续学习时间一年以内的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种课程补习班、学历教育教学班、专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资格证书班等。

第三条  按培训对象分为对校内学生的培训和校外社会人员的培训。按是否使用学校的设备、材料分为消耗设备培训和非消耗设备培训。

第四条  培训遵循的原则

1.学校鼓励各处室、系在保证教学任务的保质保量完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面向社会,面向大众,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

2.面向校内学生的培训,必须牢牢把握“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服务宗旨。

3.对校内学生培训按照“必需、量力、适度”的原则,要明确教学要求,控制收费标准,严格审批程序。

4.各部门举办各种培训班,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培训任务的承担

由上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文化团体发证的培训主要由成人教育处负责对外联系;各部门对外联系办班或考证的要经成人教育处统一协调;其它各种课程补习班、非学历教育教学班、专项技能培训班,各处室、系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联系组织;个人联系的各种培训必须以所属单位的名义上报,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组织。

第六条  培训工作程序

1.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院长审批,送交教务处、财务审计处备案。

2.培训班的组织单位,在开班前两周提出办班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办班类型、时间、地点、培训人数、收费标准、教学安排、考核方式、培训管理、设施需求等各项具体要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办班承办单位进行培训管理、考核、办证等系列事宜,负责安排上课教师、组织教学活动、实训场所设备和教室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七条  培训费一律由财务审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在办班前20天向财务审计处提供书面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各处室、系办班收入分成,按下列比例进行,具体见下表

企业微信截图_16040338768075.png

注:消耗设备指培训利用学校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及微机等仪器设备。

第九条  各系提成比例部分的分配由各部门具体协商处理;个人牵头联系的各种培训班,联系人所得提成比例由培训班主办单位决定;与办班相关的各种费用(讲课费、材料费等)支出均从各部门提成比例部分支付。

第十条  由成人教育处代表学院牵头组织的各种技能培训、鉴定,学院提取办班毛收入的60%,其办班前的联系费用、技能培训鉴定费用从此收入中支出。其余40%按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由成人教育处代表学院牵头组织的短期培训,纯收入登记后全部归学院。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要求

1.举办培训班的各单位要以对学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安排,严格管理,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2.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单位的名义在校内、外开设任何形式的培训班;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学院或部门的名义业余办班;不得将学院的设备、桌椅等固定资产搬出校外使用,对因办班而造成公物损坏、丢失的,由主办单位按规定负责赔偿。

3.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由主办单位统一进行组织联系,对未经批准私自办班的,视其情节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4.对不通过财务审计处私自收取现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没收私自收入,停止办班,通报批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主办单位负责。

5.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学员违犯规章管理制度,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各类培训班的相关资料,结束后由办班组织单整理后移交成人教育处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附则

1.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辅导及其它业余短期讲座、社团指导等均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