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1845

一、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郑州市财政局郑财办统(2009)137号《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我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使资产规范管理常态化,特制订本制度。

二、建立各部门专人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部门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核查、盘点、维护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为:行政后勤各科室、各教学部和教研室都要设立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本科室、本教学部和所属教研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为了加强管理,固定资产专管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对各自部门的固定资产情况负总责。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资产资产管理制度,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的重要性,要做到使用合理,管理完善。

四、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固定资产的整体管理由总务科和财务科负责,总务科负责实物的登记管理,财务科负责账务处理。

五、实物管理工作由总务科总负责,教务科负责教学实验设备的管理;计算机教学部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的管理;学生科负责教室和学生宿舍家具设备的管理;各科室和教学部负责各自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六、全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要保持一致。教务科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和各教学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总数要核对一致;教学部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和所属教研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总数要核对一致;总务科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和教务科、计算机教学部、图书馆、学生科以及各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总数要核对一致;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和总务科的固定资产管理账目记录要核对一致。

七、如果部门负责人员变动,涉及到固定资产管理的交接。部门负责人跟新的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时要同时将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交接。新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总务科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与本部门实际固定资产核对清楚后签字确认,之后将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严格固定资产转移登记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固定资产如需发生转移,发生转移前要先行填写“转移申请单”,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总务科、计算机教学部和财务科登记到新的管理部门,由新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负责新转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九、学校购进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经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购置,购置完成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造册。资产使用人、使用地点、使用状况发生变动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十、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

个具体使用地点和管理部门名下,由保管人负责该物品的使用、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资产的损坏和遗失。

十一、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十二、各部门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学校捐赠固定资产,要经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捐赠时要办理相关手续(捐赠协议和交接手续等);学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和捐赠单位一起完善交接手续并及时登记增加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十三、加强固定资产监督工作,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现象,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应负相关责任。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各部门负责人如果未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管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资产损失由部门负责人赔偿;使用人员如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资产损失由使用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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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