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18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党政及所属党组织和各处室系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处室系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机关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本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适用于我院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工作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部门、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单位的公文;转发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有关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单位办理及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事项。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有关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学院党政联合行文,根据事项只标明党委或行政发文字号。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学院党政联合行文,应同时加盖学院党、政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学院党政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党政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公文以会议通过时间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党内公文用纸采用16K(184mm×260mm),均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公文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排,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

第十四条 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工整。

第十五条 起草公文必须用学院统一稿纸封面,按规定填写齐全、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文稿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能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十七条 请示和报告一般不得越级。因特事类紧急情况需要越级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超越的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抄送下级部门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党委、行政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行文。

第二十条 公文凡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职权问题的事宜,必须经过会签,协商不一致时不得擅自行文。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法律事务的公文,签发前必须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不要直接送领导本人。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转发,受文单位应按照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学院党政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综合性的党政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核稿,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发;业务性的公文,按照职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办公室核稿,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发或委托主管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在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前,应由学院党政主管领导会签。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学院领导会签、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文稿,及时按程序送院领导审签。

第二十八条 以我院党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各类经验材料、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统计报表等非规范性公文,根据内容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填写,学院主要领导或委托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十条 发放公文需登记清楚发放单位、份数、时间,并由领取人签收。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校对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还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下级部门(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学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学院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八条 送学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归档管理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学院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二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复印的以外,经学院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复印。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