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学院督办催办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1770

为提高学院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学院的政令统一,使上级指示以及学院决策得到及时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办催办工作的主管部门为院办公室。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主要领导指定有综合管理职能的处室督办催办。

二、督办催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等下达的各种文件、公函、信件中,经院主要领导批示后,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学院各处室系提交的各类请示、报告等,经院领导批示需要督办催办检查落实的事项。

(四)院领导交办的需要督办催办落实的其他事项。

三、督办催办工作职责及程序。

(一)认真填写督办催办文件的有关表、卡。

(二)做好督办催办事项的登记、材料的送审和分发。

(三)提出督办催办的建议和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四)落实督办催办事项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院主管或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办催办结束要及时将情况向院主管或主要领导汇报。

(六)对已办理完毕的事项进行归档整理,并定期汇总督办催办情况。

四、督办催办工作注意的问题。

(一)督办催办项目的下达,要依据院领导批示和项目内容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

(二)对督办催办项目要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及时检查,避免漏项。

(三)除急事外,一般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如确有困难,要及时汇报,经院领导同意后适当调整时限。

(四)督办催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要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指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落实。

(五)要及时了解督办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行动迅速,措施果断、落实及时的部门要提出表扬;对“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落实不力的部门,要着力督促,必要时向院领导汇报。

五、办理结果的审核、报送。

(一)督办催办事项完成后,有关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办理结果。办理结果要有交办项目、办理的时间、经办单位或人员以及办理简要过程,着重写明办理结果和落实情况。

(二)对督办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督办催办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审核时要着眼于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后遗症和遗留问题。要做到全面分析、客观评价、公正估价,结论符合实际。

(三)督办催办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后的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原批示领导阅知和相关处室系知晓。

六、对督办催办事项的材料要进行妥善保管,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