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党委、行政印章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1940

学院公章是学院职权的合法代表,具有标志作用、法律作用和凭证作用。凡学院公章,不得私自刻制,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核、使用。
 
        一、印章的管理
        1.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及使用,必须把印章存放在安全地点,不得随意将印章或存放印章的钥匙交与他人。
        2.印章管理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
        3.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作主张用印,临时外出时应交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或院领导指定的专人代管。
        4.除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把印章带出办公室。
        5.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学院印鉴使用审批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和党办、院办主任签字,印章管理人员验证核实后方可用印,并认真查阅文件内容,防止错用。
        2.印章管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使用印章,并在“学院印鉴使用登记表”上记录印章使用情况,以备查询。
        3.凡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必须履行核稿、会签、编号、签发等办文手续后方可用印(涉及学院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院党委书记签发;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文件,须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交主管院领导或院党委书记签发;由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文件、报表等,由主管院领导签发)。
        4.一份文件只盖一次印章,如文件内容有变动,应按用印规定经批准后再用印。
        5.使用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学院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院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
        6.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7.凡盖章出具的证明、介绍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证明、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没有使用的空白证明、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证明、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