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22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院团委、系团总支的学生干部,院学生会、系学生会的正式成员,班委会、团支部的委员。

第三条  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由学生处具体指导开展工作。系学生会、班委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各系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学生会和院学生会领导。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六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设置

第七条  院学生组织包括院学生会、系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社团。院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每个职能部门设正职1人,副职、干事若干人;各系学生会根据院学生会职能设置相应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及干事若干人;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各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学习、生活、文体、劳卫等若干委员;团支部设书记1人,并设组织、宣传委员各1人。

第八条  学生干部设置应注重学生组织工作的连续性和代表学生利益的广泛性,充分考虑年级层次、工作需要、班级、专业、系等因素确定学生干部比例和男女生比例。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学生组织全委会进行增选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在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勤奋学习,严于律己,有较强的医学技能创新精神,学习成绩良好;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尽职尽责,处事公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积极组织各类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乐观向上,谦虚谨慎,胸襟宽阔,善于听取各种意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学生干部之间团结协作,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互助互爱,取长补短;

(7)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

(8)认真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考试课程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3)学习成绩达不到班级前50%者;

(4)互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7)个人素养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8)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9)因违纪受处分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向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辞职报告;

(2)所在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委员会讨论,对确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学生组织通过团学会讨论通过后,可将其免职或撤职。免职或撤职的学生干部不能在其他学生组织任职。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处和院团委负责管理。院团委、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由学院审批。系学生会、团总支、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包括增选、改选、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团委。

第十七条  系级学生组织的干部由各系具体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系党、团组织。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澳门新葡新京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撤职的学生干部,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干部,比例占全体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3)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4)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院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5)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学院规定享受其它应该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做同学们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