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 大专部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2379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引导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参评学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和因个人原因缓考现象)。

(四)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

(五)           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测试良好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评定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符合下列条件:

(1)一等奖学金。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

(2)二等奖学金。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

(3)三等奖学金。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  

(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3%、二等奖学金5%、三等奖学金7%,总比例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5%。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每学年评定一次。

2、辅导员和班委会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依据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及个人材料报所在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牵头进行审核和审定。

3、经各系审定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初评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5、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证评定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奖学金申请者和获得者在申请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理、对情节严重,静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其已获得的奖励和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并依照《澳门新葡新京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吸烟、喝酒、请客等,一经发现将收回所获奖学金,同时取消下一学期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休学学生自休学手续办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参评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澳门新葡新京

中专部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来源

(一)      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二)      由国家或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      操行奖学金

(三)      进步奖学金

(四)      单科奖学金

(五)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四条奖项金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2%,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

2、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500元;

3、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200元;

4、操行奖学金获奖人数为每班1人,奖学金金额为100元;

5、进步奖学金获奖人数为1人,奖学金金额为1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违反学校纪律,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全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

3、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有意破坏公共财物者;

5、无礼顶撞教职工,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1、奖学金评定依据班级考试成绩和操行成绩相结合,由班主任按照评选比率报到学生处,每学年评选一次。

2、操行奖学金评比是在本学年班级操行学分最高者获得。

3、进步奖奖学金:两个学期结束后,学习成绩对比进步最大的同学之中,且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中评定。

4、单科奖学金评比是由各班班主任上报考试成绩,学生处通过审核,评选出各年级专业考试课单科成绩第一名的学生并予以公示,学院批准后发放。每个科目每人50元,若并列超过5人,则取消该科目奖项。

第八条每学年各班将奖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并予以,学院审批后发放,获得奖学金者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九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国家和省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详细参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