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2410

一、总则

1、为做好我院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我院的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指服务体系,提高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指毕业生必须是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具有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肄业生不具备此资格)。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院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但要在毕业生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接收单位者,学院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原生源所在地、由个人自谋职业;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

1、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和各专业科相应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⑴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教育厅、人事厅的工作意见,讨论并制定本院学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具体实施意见。

⑵指导和协调本院同用人单位的学生就业工作。

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研究学生就业形势,积极组织开展同兄弟高校的就业工作交流。

⑷组织开展校内就业指导工作的评估与检查。

⑸组织协调就业洽谈会的相关工作。

⑹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工作文件。

⑺其他相关工作。

4、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在学校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我院的毕业生具体的就业规定。

⑵负责按规定统计上报全校毕业生资源信息,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做好生源上报、档案转递、毕业生派遣等事宜。

⑶广泛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积极开展网上招聘、双选会、就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负责组织安排好校内外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洽谈等事宜,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

⑷开展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改革研究和经验总结,并把有关好的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

⑸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就业指导与各系就业专职人员培训工作,帮助毕业生了解有关信息。

⑹统计年度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反映,为学校的招生、专业调整和学科建设等提供第一手资料。

⑺进行有关毕业生质量的跟踪与研究。

5、各专业科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⑴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宣传上级的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就业文件精神的传达与落实工作、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办法。

⑵按学院要求及时统计、审核、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

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

⑷主动收集有关用人信息,推动开展双向选择活动。

⑸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指导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⑹根据档案工作要求,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⑺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工作。

6、就业工作例会的召集由就业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时间一般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周一下午。

三、建立定期学习研究就业政策制度

1、就业政策学习和研究由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参加人员以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为主,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学院会议精神,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2、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学习、研究国家、省就业政策每两个月一次(月初或月底),每学年不少于五次,就业指导办公室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周四下午定为学习研究日,各专业科要根据学院会议精神制定自己的学习研究计划。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1、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方针,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2、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重点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观念的形成。

3、毕业生就业指导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咨询、授课、报告、讲座等多种形式。

4、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在为人民服务中锻炼成才。

5、就业指导课是毕业生教育的重要方式,对于毕业生形成正确的择业创业观念,掌握一定的求职技巧具有重要的意义。

6、职业倾向测试和毕业生心理测试是就业指导的有效途径,对毕业生准确自我定位减少择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很大帮助。

7、《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澳门新葡新京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发放。各专业科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进行核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弄虚做假的行为,反对华而不实的做法。

五、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及比例:评选范围为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为: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

2、评选条件

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保持一致;

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在历年思想评定和综合测定中成绩优秀,未受过任何处分;

⑶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名次校级优秀毕业生在前30%,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前20%;

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⑸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如社会实践、医学技能创新等)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⑹省级优秀毕业生必须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

3、评选方法及审批程序

⑴各专业科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⑵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各专业科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三天,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要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三份)”。

⑷各专业科将“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一式三份,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省(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名单,按规定时间交就业指导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送学院、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省(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向全院公布。

⑸凡按规定程序评选、经学院、省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各专业科要积极做好在校期间的就业推荐工作;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确保其尽快就业。

六、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1、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具体实施。

2、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分为就业指导、生源统计、收集发布用人信息、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制定就业政策、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等阶段

3、毕业就业工作时间的时间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个学期开始。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4、毕业生签订协议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专业科汇总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学院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协议书,由学院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致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和鉴证,一经签字,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毕业生如实认真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订意见,并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各专业科签意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省就业指导中心鉴证。

4、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5、违约特指三方违约,学院强调毕业生讲法制、讲诚信、认真履约,一旦违约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必须有原单位的解约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办公室,并且换取新的协议书。

6、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院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与原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办公室,并交纳违约金2000元后,方可换取新的协议书。

7、毕业生如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调查研究后酌情处理。不过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就业指导办公室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周以上;毕业生需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八、就业洽谈会的组织

1、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全校性就业洽谈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安排,各专业科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交流活动。

2、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上级就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时间应安排在每年12月以后,利用节假日,或以不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为原则。

九、毕业生派遣

1、我校的毕业生派遣工作根据河南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开展;

2、毕业生改派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毕业生档案整理、交接与转递办法

1、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应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党员同志参与,实行个人回避原则,毕业生本人不得参与,以保证档案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2、毕业生档案材料包括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总表、实习成绩总表、毕业论文、河南省高等学校学生体格检查表、学年总结鉴定(按学期排序)、高等学校考生体检表、高等学校考生政审表、高中生毕业登记表、党团志愿书、在校奖惩材料及报到通知书等,各相关材料务必认真填写,各系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鉴定,经专人核对无误后,填写毕业生档案材料目录,装入机要档案袋,按就业方案填写机要封皮。

3、毕业生因考本、入伍等原因需调档时,应由毕业生辅导员或党员同志转递。

4、档案整理完毕后,各专业科根据就业方案顺序,将毕业生档案转至学生处进行审查,学生处仔细核对档案数是否与毕业生人数相吻合,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分别在转递单上签字,并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5、转递方式。高校毕业生档案必须以机密件由机要通讯方式转递到派遣单位。

6、转递范围。机要件须寄往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相关单位。凡派遣单位不属于机要转递范围的中小公司、企业以及县区以下单位,毕业生应向学院提供准确的属于机要转递范围的上级主管单位及派遣单位的详细地址。

7、凡机要无法投递的单位,可由学院各系指派专人将学生档案送到派遣单位或由派遣单位持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来校取走毕业生档案。

8、档案转递的时间及查询。档案寄出两个月后,可向派遣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询,如档案仍未收到,请务必在档案寄出后一年内查询。

十一、毕业生保留档案的暂行规定

1、毕业生申请保留档案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2、毕业生因继续择业,寻找落实就业单位而自愿申请将档案保留在学校,不得因深造及其它原因申请保留档案,违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享受国家规定的延长择业期两年的权利。

4、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就业市场与招聘活动,获取需要的信息,获得学校提供的有关就业服务。

5、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时,应及时办理就业的相关手续。

6、属于学校已毕业的学生,与学校无隶属关系,不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

7、应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因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债务债权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负责。

8、两年择业期满,毕业生应主动与学校联系,并将档案等关系迁出。

9、因结婚需要开具证明时,应当将户口和档案等关系迁出。

10、学校仅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仅为毕业生开具在择业过程中有关就业的身份、学历及有关符合政策的证明。

11、毕业生档案保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未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的,学校将把档案等关系转回毕业生生源地。

12、毕业生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有权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毕业生生源地。

十二、就业工作纪律

各专业科以及具体执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应按照要求和时间及时报送生源资料信息。毕业生派遣改革根据文件精神开展。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附则

1、本条例由学院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